四川能源监管办廉政守则
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
发布时间:2015/05/08 11:23
为了加强四川能源监管办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勤政廉政风尚,根据有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廉政守则:
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搞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议事规则,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到决策公开透明。
三、领导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违规插手和干预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政府采购等活动。
四、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对象索要经济赞助、用公款向上级和下属派送“红包”,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宴请和旅游等娱乐活动;不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和贵重物品,拒收不了的立即上交纪检监察部门并说明来源。
五、不准违反规定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不准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从事与能源监管有关的经营活动。
七、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效能建设,杜绝办事拖拉和推诿扯皮的不良风气。
八、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严禁讲排场、摆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九、注重学习教育,筑牢反腐防线,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认真调查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举报,及时处理12398热线反馈的有关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