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投产日期登记管理,做好电力业务许可工作与非水可再生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工作的衔接,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要求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中登记的机组投产日期是指单台发电机组(单元)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分批并网发电的机组(单 元) 应分批登记机组情况,投产日期按同批次机组(单元)全容量并网日期(即最后一台机组(单元)并网日期)登记。发电企业申请许可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发电机组(单元)投产日期,并妥善保存可以证明机组并网发电日期的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二、规范变更管理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企业,相关机组实际并网发电日期与许可证中登记的投产日期不一致的,可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并网发电日期的有关材料以备核查,如:机组(单元)启动验收报告、启动申请票批复和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网调度协议等。
三、加强审核监督
派出机构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结合企业信用状况,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企业填报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对于经核实,企业填报信息有误的,应责令整改;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尚未许可的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已许可的应撤销许可,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